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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阜康市城市管理局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01-12 17:40:21 来源: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3日,我局接到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办工作函,内容为“关于新疆金象赛瑞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日产500吨多孔硝铵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线索。2022年6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新疆金象赛瑞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日产500吨多孔硝铵项目”于2020年9月25日完工,同时正式交付使用。该项目总建筑面积3463.32平方米,经核查“日产500吨多孔硝铵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手续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对建设方:1.公司处以8.5606万元整罚款;2.主管人员处0.6421万元罚款;3.直接责任人处0.6421万罚款。

对施工方:1.公司处2万元整罚款;2.主管人员处0.15万元罚款;3.直接责任人处0.15万元罚款。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办案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做调查笔录的方式,查明了新疆金象赛瑞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日产500吨多孔硝铵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手续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违法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亲笔签字确认,能够配合我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并如期缴纳了罚款。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三)执法难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践中,违法建设的概念内涵一直含糊不清,与相关类似概念时常混为一谈,如“违章建筑”“违法建筑”等等。因为违法建设将面临着行政处罚,考量着城市管理部门如何应用国家公权力保护公民私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由于违法建设概念内涵不清和使用上的不规范,已经成为拆迁纠纷群众上访和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我们需要不断学习专业业务知识,确保对违法事实定性准确,通过执法起到维护好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案件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6日,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新疆阜康市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供热工程二标段(一期)招投标活动中,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平邑县卞桥工业园热力管网入户支管网建设项目类似业绩中标通知书中,项目负责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章涉嫌弄虚作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存在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一)责令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4353678.29元的千分之七点五即107653元(拾万零柒仟陆佰伍拾叁元整)罚款。

  (三)对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7653元百分之七点五即8074元(捌仟零柒拾肆元整)罚款。

  (四)对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程某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7653元百分之七点五即8074元(捌仟零柒拾肆元整)罚款。

    三、案情分析

办案人员通过调取投标人资料、向第三方核实、做调查笔录的方式,查明了山东四方在参加阜康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招标项目中提供的类似业绩存在弄虚作假,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比较清楚,投标人我单位查明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亲笔签字确认,并在发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

四、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三)执法易错点

招投标案件中定义弄虚作假是个难点,首先要对具体的弄虚作假行为定性准确,该案件中山东四方UI2021年6月3日应为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被我单位处罚一次,此次该公司在其他项目的投标中再次弄虚作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的情形,办案人员进行了集体讨论,最终认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规定的四种情节严重的情形。所以,办案人员在办理招投标案件中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不断学习专业业务知识的同时,还要经常性的研讨,确保对违法实施定性准确,通过执法起到维护好建筑市场招投标的良好秩序。

 

 

 

 

                   阜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