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清理自查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规定,经梳理审查,本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如下:
原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2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无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依据机构改革相关批复文件,原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撤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该单位原先经法律法规授权取得的全部行政执法权,统一划收回至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不再保留该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经清理,现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无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分别为:
一、法定行政机关名称(以公章为主)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名称(以公章为主)
无。
三、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无。
特此报告。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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