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未按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规定倾倒垃圾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2-04-12 18:18:28 来源: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0日晚上21时许,高文亮驾驶新CF8751白色轻型栏板货车,拉一车垃圾从石河子市开发区到玛纳斯县二道桥环卫处垃圾场倾倒,未按照玛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规定办理任何手续。

二、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及时清理垃圾,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作出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玛纳斯县城建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二道桥巡查时发现,高文亮驾驶新CF8751白色轻型栏板货车,拉一车垃圾在二道桥环卫处垃圾场倾倒,经询问,此车垃圾系从石河子拉运至玛纳斯县二道桥环卫处垃圾场,因石河子垃圾场已经下班,司机便将垃圾运往至玛纳斯县环卫处垃圾场进行倾倒,该车垃圾并未办理垃圾场倾倒垃圾路线、地点、时间等相关规定的手续,不符合倾倒条件,违反了相关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涉案证据(新CF8751白色轻型栏板货车)予以登记保存。

(二)法律适用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罚款。

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近期类似案件屡见不鲜,为切实保障环境卫生整洁干净,保障垃圾场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有效推动县城长效综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对排查点位及区域进行认真摸排,对发现偷倒、乱倒垃圾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从而警醒偷倒、乱倒垃圾行为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倾倒垃圾,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切勿让偷倒、乱倒垃圾的行为破坏我们的美丽家园。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