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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利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 2024-12-14 10:40:10 来源: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编号:(2024)昌州住建立案字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阜康市利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五宫路150号,法定代表人:陈亚东

经查实:阜康市利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7月10日州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支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充装人员杨梦迪、祖鲁巴义尔正在从事汽车CNG充装工作,遂要求企业提供杨梦迪参加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企业仅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充装证书,无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关于“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燃气从业人员由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在从业期间,应参加相应岗位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能力和水平。”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如下:对阜康市利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新疆昌吉分行北京南路支行,收款人: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银行帐号:3004800929000019840,交款凭证备注(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