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0/2019-000084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19-03-07 |
文 号: | 昌州建执法〔2019〕1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的通知 |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昌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总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陈全国书记对昌吉州提出的“1+2”三件大事的工作要求,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整治高度,把安全生产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体布局中。认真贯彻《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的通知》和州党委王国和书记在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强化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的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和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排查整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规范“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核审批、交底、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确保“危大工程”全部具有符合要求的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昌吉州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6、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6、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管理
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施工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在施工前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编制内容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2、专项方案的论证。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组成员参加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从专家库中抽取,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必须在当地安全监督站的监督下进行论证,主要论证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4、安全监理细则的编制。项目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可做为监理规划的组成部分同时编制,也可单独编制。对“危大工程”编制相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内容包括相应工程概况、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监理人员工作安排及分工,检查记录表。
5、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按工程部位分部分项进行交底;二是对施工作业相对固定,与施工部位没有直接关系的工种如起重机械、钢筋加工等单独进行交底;三是对工程项目各级管理人员进行以安全施工方案为主要内容的交底。
6、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理,并填写巡视检查记录;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7、专项施工方案完成后的验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8、相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应进行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各县市(园区)住建局、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建立辖区内“危大工程”台账,按照规定的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加强对辖区“危大工程”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各县市(园区)住建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危大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不按专项方案施工、存在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严格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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