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州住建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 ||||||||||||
序号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652300216XK00100 |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审批 |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与备案的决定》规定暂定级资质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规范性文件】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昌吉州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一)》的公告(昌州政发[2014]193号)已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 | 企业 | 房地产业科 | 向社会公开 | 103项 | 无 |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阶段:政务中心受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 2、审查阶段:业务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 3、发放阶段:制发资质证书。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检查义务, 2.擅自违规改变检查程序; 3.向被检查人泄露检查保密事项的; 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2 | 652300216XK00200 | 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企业 | 建筑业科 | 向社会公开 | 99项 | 无 |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阶段: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交验申报材料至州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2、审查阶段:由政务中心窗口人员审核。 3、发放阶段:制发许可证书。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检查义务, 2.擅自违规改变检查程序; 3.向被检查人泄露检查保密事项的; 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 | 652300216XK00300 | 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一条第三款:“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三)施工劳务资质;”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决定,第七条修改为:州、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企业 | 建筑业科 | 向社会公开 | 31项 | 无 |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阶段:企业提出申请、由州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2、审查阶段:由建筑业科审核。 3、发放阶段: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合格的发放资质证书,报备建设厅。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检查义务, 2.擅自违规改变检查程序; 3.向被检查人泄露检查保密事项的; 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 | 652300216XK00400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一条:“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决定,第七条修改为:州、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企业 | 建筑业科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阶段:企业提出申请。由州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2、审查阶段:由建筑业科审核。 3、发放阶段: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合格的发放资质证书,报备建设厅。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检查义务, 2.擅自违规改变检查程序; 3.向被检查人泄露检查保密事项的; 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 | 652300216XK00500 | 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一条:“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决定,第七条修改为:州、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企业 | 建筑业科 | 向社会公开 | 102项 | 无 |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阶段:企业提出申请。由州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2、审查阶段:由建筑业科审核。 3、发放阶段: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合格的发放资质证书,报备建设厅。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检查义务, 2.擅自违规改变检查程序; 3.向被检查人泄露检查保密事项的; 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 | 652300216XK00700 | 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十一条:“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决定,第七条修改为:州、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企业 | 建筑业科 | 向社会公开 | 173项 | 无 |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阶段:企业提出申请。由州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2、审查阶段:由建筑业科审核。 3、发放阶段: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合格的发放资质证书,报备建设厅。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检查义务, 2.擅自违规改变检查程序; 3.向被检查人泄露检查保密事项的; 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7 | 652300216XK00800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定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令,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令,经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13号令,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昌吉州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 向社会公开 | 7155项 | 关于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审查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阶段:审图中心受理( 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证、 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防雷电审查合格证书、 勘察、设计合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原始作业记录、相关专业计算书(建筑、结构、设备、电气)外省进疆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册。 2、审查阶段:建设单位填写施工图审查委托书并进行网上申报、提交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审查、审核。 3、发放阶段:发放审图合格证。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检查义务, 2.擅自违规改变检查程序; 3.向被检查人泄露检查保密事项的; 4.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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