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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通报(2026年第一批)
发布日期: 2026-08-14 11:14:16 来源: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为进一步深化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充分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效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推动我州招投标市场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现选取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典型案例一:某建设有限公司和某建工有限公司弄虚作假案

2025年6月,某市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期)项目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某建工有限公司拟派往该项目的安全员已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安全员,与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投入本项目安全员未在其他任何工程项目中兼职”不符。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涉嫌弄虚作假。按照职责分工,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案件移交至属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属地执法部门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认定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建工有限公司构成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程建设领域)第1.6条相关规定,属地执法部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某建设有限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131936.01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7916.16元。2.对某建工有限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131936.01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7916.16元。

典型案例二: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某市2024年城乡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造项目评标过程中,经电子评标系统及评标委员会确认,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对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废标处理。2024年7月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将案件移交属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属地执法部门经立案调查,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活动中提供的标书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以上两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属地执法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中某建设有限公司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144923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7246元。2.对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144923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7246元。

典型案例三:某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避招标案

2026年5月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日常监管时发现,某县产业园区管网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存在未按照县发改委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依法公开招标,将某县产业园区管网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供水管网工程的勘察、监理单位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将该项目排水管线工程和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别采用竞价方式确定,监理单位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经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某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构成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条款相关规定,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某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处以合同金额千分之九罚款,合计人民币12798元;相关问题线索已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典型案例四:中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转包案件

2025年6月,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技术服务指导工作,发现中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某县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在场履职。经立案调查,项目现场负责人侯某某与中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工程相关材料采购和设备进场由中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驻疆办事处毛某某负责联系,侯某某进行现场签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四款规定,认定中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转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7.7.1条款的规定,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整改,对中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合同价0.6%的罚款,计人民币23214.3元。对中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表人贺某某和项目经理杨某某分别处单位数额7.5%的罚款,计人民币1741.07元。

典型案例五: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案。

2026年3月某市中医医院中医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工作开始前,在等候评标专家集结期间,评标专家丁某进入评标区后,未按规定将全部通讯设备统一存放保管,擅自携带具备通话功能的智能手表进入评标区域,并在卫生间使用该智能手表接听电话,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当即取消其参与本项目评标资格。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评标专家丁某不良行为给予扣5分处理,取消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暂停一年内申请评标专家资格。

    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益,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我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要引以为戒,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2026年是集中整治的攻坚之年,各县市(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加大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评标专家不公正履职和“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净化市场秩序,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