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局、昌吉市城市管理局、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为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进一步规范我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压实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的直接责任,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针对当前项目建设中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越位、“中介不中”、违规代理、不正当承揽业务、招标文件编制及招标信息发布不规范、泄露保密信息、干预评标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州实际,现将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的职责
(一)如实登记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新疆工程建设云上真实、准确地完成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地址、办公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社保证明、劳动合同以及证明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的相关信息等内容,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招标代理机构不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及时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申请注销登记信息,并依法向相关招标人移交档案资料。
(二)强化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满足招标资料存档管理等所需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招标文件编制和组织评标等相应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且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不存在因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情形,也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三)规范招标代理从业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参与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依法承揽业务,依法切实履行组织招标活动的直接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执业、诚信自律经营、严格保密、利益回避和有序竞争,自觉规范和维护招标代理市场行为。
(四)加强招标代理合同签订。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应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表,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的渠道和方式,协助办理异议、协助处理投诉等要求,招标投标资料保存、移交等要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解除及终止情形,廉洁协议及保密协议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
(五)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项目基础资料,判断招标项目是否已经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招标条件,若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招标人,说明原因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做好相关记录。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待项目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具备招标条件后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六)强化招标文件编制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健全招标文件审核管理机制,可以对招标文件实行三级审核(详见附件),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全面了解工程项目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使用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示范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编制,对招标代理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加强招标代理人员履职。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项目后应根据项目特点、技术经济要求和招标人管理要求等,从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组建不少于3名从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组,并确定一名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具有代理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经验,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的管理者,对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承担全部责任,负责拟订招标方案,协助招标人发布招标计划,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组织开标和评标,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协助招标人定标和发布中标通知书,协助异议答复和配合投诉处理,协助招标人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收集、保存和移交招标档案资料,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以及代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等工作。项目组成员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或招标人要求更换外,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
(八)规范招标项目档案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包括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招标计划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变更内容、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审查材料、定标过程记录、中标结果公平性自查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合同变更内容、公示、异议处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招标投标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确定合理的档案保管期限,具体保管期限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工程、货物、服务的行政管理、诉讼、审计等活动所需的追溯年限;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按照《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DA/T103-2024)规定,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为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坚实支撑。
(九)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坚守法律原则和道德底线,严格按照法定的招标投标程序办事,为招标人提供合法、专业、高效的代理服务,针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各县市(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专项整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数字化监管、投诉举报等渠道,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串通投标、泄露招标投标应保密信息、帮助招标人规避监管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履行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二、坚决打击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和不诚信履约行为
(一)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吃了甲方吃乙方,两头捞好处”等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有内外勾结,徇私舞弊,暗箱操作,设租寻租、利益输送、借标生财或者向评标专家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新疆工程建设云上登记虚假信息;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借用他人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为承揽业务临时注册企业,或伪造、涂改使用经营证书和代理业绩;
(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承揽业务作出违法违规承诺,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或者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违规而进行代理。
(四)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实施恶意低价竞争,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恶意诋毁同行企业,提出与实施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明显不符的异常低价,甚至是零收费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五)招标代理机构未签订代理合同,不得开展代理业务;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以他人名义从业。
(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
(七)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或者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不得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九)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投标档案资料;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十)招标代理机构应禁止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引导与监管;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将招标代理行为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内容,紧盯关键环节,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规范信用信息应用,依法对失信代理机构实施惩戒,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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