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州人大十六届四次会议
工交财贸类20号建议的答复函
阿里木江·阿不都逊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工交财贸类20号《关于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加装电梯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推动我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有序开展,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州制定了《昌吉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昌州建房〔2021〕9号),明确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资金筹集、部门职责分工及申请程序要求等有关事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满足以幢或小区为主体申请,经本幢或本小区全体业主同意,并就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护、检验等工作及费用的分摊达成书面协议后方能进行加装电梯工作。同年在全州开展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目前全州老旧小区改造中已加建电梯10部,并投入运行。
根据《关于印发<昌吉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建房〔2021〕9号)及2021年加装电梯试点情况,加装一部电梯费用需要五十余万元。后期电梯维保费用第一年由电梯公司免费维保,第二年维保费每月最低300元由住户均摊,电费每月每户约为3元由住户承担。
二、筹集资金的方式
(一)加装电梯建设、运行、维护、保养、检验、使用管理等费用由相关业主自筹。
1.具体费用分担及使用办法由全体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确定(参考比例为:第一层、第二层为0,第三层作为基础层,出资系数为1.0,自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3个系数)。
2.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按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支持按相关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二)对符合国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使用国家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根据本级财政承受能力进行补助。对不符合国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各县、市因地制宜,制定各自的奖补标准。
今后住建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加装电梯政策宣传力度,高质量推进电梯加装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
(一)完善配套政策。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需要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不补缴地价款、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免予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除满足电梯使用功能外,不得通过加装电梯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二)完善风险措施。加装电梯设计、施工、安装单位应落实质量保修责任。电梯制造企业要按实际需求设计生产,应加强电梯质量跟踪,明确电梯投入使用后维护职责,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强化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实施情况,定期公布可供群众选择加装的电梯生产、安装和维护保养企业名录库,同时督促电梯企业严格落实电梯生产、安装、维护保养等质量安全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园区要充分做好思想引导工作,讲明政策,凝聚共识,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层次开展电梯加装宣传,通过广泛正面报道,逐步打消业主顾虑,不断提高群众对电梯加装的认可度,参与度和配合度。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指导各县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州党委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再次感谢您对我州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关注,欢迎您对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0日
联系单位: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赵易多 电话:2321693
抄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存档。 |
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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