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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4 17:42:3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0/2017-00010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17-06-14
文  号: 昌州建执法〔2017〕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州住建局建筑业科、质监站、安监站、招标办、造价站、审图中心: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新建标函[2017]25号)精神,准备6月下旬至10月底在全区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为做好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标准化法》、《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标准化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案例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抽查对象及重点内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监督机构。重点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履行强制性标准实施指导监督职责情况(检查内容详见附件)。

(二)在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以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现场是否有齐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三、工作流程和完成时限

(一)熟悉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监督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学习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信息可通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索系统”查询。

(二)建立随机抽查基本库。各县市、园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和所在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名录库。州住建局执法支队负责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建筑业科负责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所在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名录库、招标办和审图中心负责提供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做好随机抽选和公示工作。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在随机抽查基本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市场主体和在建工程项目,落实任务分工,并向抽查对象公开抽查事项名录、抽查依据、主体、内容和相关程序。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四)启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检查。自6月下旬开始,各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工程项目、市场主体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落实整改。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五)注重检查结果运用。州住建局对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进行统计和分析,将执法检查结果在全州范围内通报。将对检查总体情况、取得一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及相关工作意见建议形成自查报告,连同通报文件一并报自治区住建厅。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四、检查安排

采取县(市)自查和地州市、自治区抽查方式进行。

(一)县(市)自查。各县市、园区、开发区要加强对检查依据的再学习、再掌握,了解抽查对象及重点内容,工作流程和完成时限,做好自查工作。州住建局建筑业科、质监站、安监站、造价站要监督指导县(市)做好自查工作(自查范围应包括现行所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

(二)地州市抽查。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按规定的抽查重点和工作流程进行抽查,抽查覆盖面应达到本地区在建项目的30%。

(三)自治区抽查。自治区住建厅将于2017年7月组成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抽查地区覆盖面不低于30%,各地州市抽查2-3个县(市),各县(市)抽查3-4个在建工程项目(至少抽查1个保障性住房项目)。具体事项自治区住建厅将另行安排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此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的具体体现。州、县市、园区、开发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各项要求,确保通过检查准确掌握本地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

(二)严格执法。州、县市、园区、开发区住建局要依据属地、法规和规章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执法检查。检查前,应统一判定尺度,已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县市要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检查中,应全面记录相关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注意保存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检查记录及相关证据;检查后,相关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现场告知受检对象。对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情况的项目、企业和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提出整改要求,并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全面公开。昌吉州住建局、各县市、园区、开发区住建局应在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等信息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自治区住建厅将结合抽查情况和各地上报情况,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并通过“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联系人:李魁蓉 联系电话:0994-2321179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职责情况检查表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14日

抄送:局领导班子。

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