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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30 18:17:1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4/2015-00042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15-12-30
文  号: 昌州建招〔2015〕1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

昌州建招〔2015〕15号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案件

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

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等十一个单位《关于对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弘扬社会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2月25日起,昌吉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独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中明确: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单位不允许参加投标。

已发布招标公告的,还未发售招标文件的工程,招标文件中需载明: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单位不允许参加投标。

已发售招标文件,还未开标的工程,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单位不允许参加投标。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二、在资格预审和开标前的投标单位资格符合性审查环节中,各县市(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一栏查询其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是失信被执行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对非国有投资项目备案的,要认真核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如果是失信被执行人,不予备案。

四、各县市(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将此工作列为常态化工作,并按季度工作开展报州招标站,每季度25日前上报。确保不漏查、不走过场。

联系人:赵珍珍          联系电话:2381722  

电子邮箱:253389371@qq.com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2月30日

                                            

  抄送:局领导班子成员。                                               

 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