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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租购并举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
发布日期: 2024-08-30 20:10:35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镇居民的住房租赁需求快速增长。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满足新市民居住需求,急需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加快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市场的实质性发展将有效满足过渡性、阶段性的住房需求,与商品房等共同构建住房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一是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昌吉州正在加快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2022-2023年全州共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55套,为800余人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2024年我州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全州计划新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6571套,目前已全部开工建设,其中3050套已完成主体建设,建成后预计13000多新居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可得到有效缓解,住房品质和人居环境得到较大提升,企业稳定用工压力和成本实现显著降低。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通过中央补助资金渠道争取最大支持力度,加大对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州争取到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9935万元,其中包含奖励资金2218万元,助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鼓励企业加快工程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确保项目尽早竣工投入作用。三是落实税费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通过各类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商品房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人民群众对住房和需求也正在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因此,必须下大力气有效解决当前房地产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必须加快推动房地产发展转型,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为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州正在制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使我州房地产市场能够顺应生活水平提高和生育政策放开后人民群众对改善性住房的新期待,更好发挥商品房市场作用,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需求。一是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2025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在本地重新购买住房,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现行规定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支持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以旧换新”购房模式,对房产交易流程开展全链条优化。鼓励经纪机构分类合理降低经纪费用,积极引导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二是提高最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余额倍数。将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5万元提高至80万元,对引进人才、多子女家庭(2个及以上子女)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首次贷款计算余额倍数关系由申请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提高至25倍;二次贷款计算余额倍数关系由申请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提高至15倍。多子女家庭(2个及以上子女)、昌吉州引进的高端人才、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高素质人才,满足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的,贷款额度不受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限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由50%提高至60%。三是优化租房提取政策,提高缴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赁住房年租金提取上限提高至18000元(即1500元/月),其中多子女家庭(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地与工作地不在同一县(市),在工作地所在县(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将提取的租房资金直接划转至住房租赁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中;对已租房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后,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将已发生的租房提取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