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0/2021-000027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1-02-26 |
文 号: | 昌州建房〔2021〕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地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促进我州房地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强化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新建法〔202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地核查工作。现将《昌吉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地核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6日
昌吉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
实地核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程序,加强事后监管,摸清企业实际情况,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新建法〔2020〕6号)和《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地核查的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以审批告知承诺制方式在昌吉州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
二、核查时限
在审批发证后3个月内,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100%实地核查。
三、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包括企业承诺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重点核查企业业绩、人员职称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指标。
(一)证照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人员情况:核查企业主要业务负责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是否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是否真实有效,专业、资格、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在企业任职(核查社保缴纳情况);专业管理人员职称、资格、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在企业任职(核查社保缴纳情况);
(三)业绩情况:核查企业申报的企业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存在业绩不达标或弄虚作假等问题。
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四、核查方式
实地核查主要采取核查原件、现场调阅材料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核查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可邀请行业协会专家参加核查,为核查提供参考。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四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局进行实地核查;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四级、暂定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局委托各县市(园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委托核查书;受委托的各县市(园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负责,我局将对各县市(园区)核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五、核查结果处理
(一)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在核查期内发生人员变化(不含业务负责人)或因对标准把握不准,上报材料内容、人员职称、企业业绩等与标准不符等情况,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禁止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暂停企业房屋网签备案。企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资质要求的,依法撤回审批决定,注销资质证书。
(二)经核查发现企业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撤销其资质许可,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体系管理平台予以公开。
(三)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委托核查,不认真履行职责、帮助企业弄虚作假、上报虚假核查结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委托核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企业因申报不实或弄虚作假,责令限期整改或者被撤销资质审批的,对项目参建单位及其他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民事法律规范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联 系 人:赵易多 封之童 联系电话:0994-232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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