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昌吉州建筑工地安装智能降尘喷淋系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1 12:51:0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0/2021-000025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昌吉州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1-03-11
文  号: 昌州建执法〔2021〕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昌吉州建筑工地安装智能降尘喷淋系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州建设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局,昌吉市城市管理局、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为规范我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现将《昌吉州建筑工地安装智能降尘喷淋系统工作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1日

昌吉州建筑工地安装智能降尘喷淋系统

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昌吉州“十四五”规划期空气质量管控十四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工作任务

全州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工程和主体未封顶的在建工程安装降尘喷淋系统

(一)围挡喷淋:沿工地围墙围挡顶部连续设置至少一排,喷嘴间距不大于3,高出围墙20厘米

(二)塔吊喷淋:沿塔吊吊臂长度方向设置至少二排,喷嘴间距不大于3米。

(三)道路喷淋:沿施工现场主要道路两侧设置,高出地面不小于50厘米,喷头间距不大于3

(四)现场降尘喷淋系统与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联接,实现智能控制,扬尘监测值大于80微克∕立方米时,自动开启降尘喷淋系统,喷淋系统采用雾化喷头。扬尘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县、市(园区)及自治州视频监控平台,喷淋系统的开启记录要可追溯,在视频监控平台中存储可随时调阅。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330日前)。各县市(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方案,对本辖区新建及在建项目施工安装降尘喷淋系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建筑工地项目台账,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月1日至11月30日)。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所有新建及在建工地必须安装降尘喷淋系统。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要对现场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及降尘喷淋系统的全周期运行进行管理。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园区)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及时向州局报送。健全长效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巩固治理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施工单位对工地设置降尘喷淋系统负总责,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要严格按方案安装智能降尘喷淋系统,安排专人负责控制管理。同时,提高施工人员的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的意识,形成层层齐抓共管、责任落实到位的局面。

(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地设置降尘喷淋系统的安装和正常运行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安装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各县、市(园区)主管部门要把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及降尘喷淋系统做为建筑工地开、复工条件进行检查。凡未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发现未按方案落实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严肃查处,保持对建筑施工扬尘整治严管、严查的高压态势,督促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确保收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