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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27 19:03:2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0/2019-000173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昌吉州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19-06-27
文  号: 昌州建管〔2019〕2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县市代建局,各相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我州招标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公正开放、透明高效的招投标市场环境,结合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负责人及类似工程业绩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为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参加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现场参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到达开标现场,并当场核验注册建造师证和身份证原件;投标人未委派投标项目负责人到达开标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因投标人原因,项目负责人未通过现场检验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投标。

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项目负责人是否在岗履职属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范畴,关于项目负责人有无在建工程和兼职问题,根据国家“放管服”的工作要求,以不影响中标后工程项目实施为原则。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和兼职的要求调整为标后管理,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相应证明材料核实。对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其失信行为列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诚信信息记录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类似工程业绩的符合条件,在开标现场把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进行公示;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类似工程业绩,对于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其失信行为列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诚信信息记录  

二、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为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规定,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按此条例执行;《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昌州建管〔2016〕76号)文件中第六条“明确缴纳标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废止。

三、关于招标方式的监督管理

依法必须招标的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规定对于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指一个立项批文项目中的多个阶段(标段),同一类别工程项目合同估算价合计规模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分标段后仍必须进行招标。

四、加强标后的履约管理

为保证低价中标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的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形式、缴纳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五、规范招标控制价信息发布

目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信息发布是依据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新建招[2011]] 5号)的相关规定,开标截止7日前予以公布为规范我州招标控制价信息发布,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5.1.6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规定执行。已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未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均按此通知执行!

六、加强保障性安居、农村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性安居工程是各级政府实施的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根据中央巡视组、审计署及各级审计部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的报告,工程招投标领域主要存在招投标不规范的问题。各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本辖区依法必须招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工作。招投标过程中应做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沟通,对项目初步发包方案公告、招标文件要认真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七、建设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加快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体系,制定量化细则,对企业在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行为进行诚信评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将诚信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

八、加强投诉举报、信访及其处理的管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的相关规定,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将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

投诉人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提交投诉书。投诉人不经过法定主诉渠道方式,以信访、举报等方式反映情况,相关部门应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甄别。属投诉性质按投诉进行处理;属违法性质的,按行政处罚处理。投诉人违反法定投诉程序的,导致浪费行政资源,视为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其行为可作为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信用系统;对故意利用异议、投诉或信访、举报等方式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被投诉人的招标投标活动。

此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