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0/2019-000133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19-05-09 |
文 号: | 昌州建房〔2019〕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自治州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解决物业管理不规范,矛盾纠纷多发的突出问题,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自治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严格进行落实。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9日
自治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制定自治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创建卫生整洁、环境舒适、和谐优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为目标,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为核心,以发现问题,解决矛盾,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总抓手,围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切实解决物业服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促进物业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发展,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足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物业服务专项整治,发挥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作用,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增强物业企业服务意识,融洽业主与物业企业关系。重点针对物业服务行为和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治理、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社会形象差、业主意见大的企业进行处理,对管理规范、服务标准、信誉好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培育。通过专项整治、奖优罚劣,实现物业企业自身建设、物业服务行为明显规范,物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业主违法违约行为、物业服务纠纷明显减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推动全州物业服务上水平、上台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欢华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张 建 建设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 员:陶永中 建设行政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负责人
陈展选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科负责人
李魁蓉 建设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稽查科负责人
封之童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科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住建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科,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抓好具体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整治重点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申报、虚报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坏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或未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由此造成共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权属不明确、资料不完整、功能不完备、质量不合格、配套不齐全,给业主利益造成损害行为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
(七)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业主信访投诉不及时、不配合、不到位的。
(八)物业服务企业不服从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九)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的。
(十)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部位收费不按规定公开,侵占业主共有收益的。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的,或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的。
(十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相互作用发挥不到位,业主意见较大的。
(十四)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差,导致业主频繁投诉,被媒体曝光的。
五、阶段划分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5月10日-5月15日)。各县市(园区)住建部门要制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做好专项整治宣传报道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积极营造有利于专项整治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5月11日—5月31日)。各各县市(园区)住建部门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整治内容逐条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三)专项检查阶段(2019年6月1日—8月10日)。在物业服务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园区)住建部门根据整治内容,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掌握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建立台帐或清单进行整治,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四)督查阶段(2019年8月11日—9月30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各县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活动开展深入,效果明显的县市(园区)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通报表杨,对不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工作滞后的县市(园区)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五)总结提高阶段(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各县市(园区)住建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尤其是针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制定和完善物业服业监管的相关制度及措施,形成长效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物业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大事,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园区)住建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排查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专项整治月报告制度,及时总结成绩、反映问题、推广经验,并对专项整治全过程重点工作形成信息简报。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县市(园区)住建部门要按照方案开展检查,查实、查细、查全,杜绝出现漏洞,突出重点,针对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主动出击,重拳整治,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良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查严办,实施“黑名单”管理,加大整治效果。
(三)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要联合发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从严查处并予以曝光,真正起到警示作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从制度上规范服务行为。要加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加大对企业信用档案的运用,努力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四)理顺机制,加强监管。各县市(园区)住建部门要联合社区(街道)完善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搭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的桥梁,发挥业主委员会的积极作用;要高位推动物业服务监管,建立物业监管联席制度,明确住建、发改、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社区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考核机制,每半年联合发改、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和社区等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物业收费及评优进行挂钩,考核不合格的该降低收费的降低收费,该取消评优资格的取消资格,连续不合格的清理出物业服务市场。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园区)住建部门要依托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物业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动员群众积极关注并广泛参与,积极举报物业服务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物业政策,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意识,准确把握在物业服务行为中的角色,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并自觉抵制拒交物业费等不文明行为。
(六)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各县市(园区)住建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2019年5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每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开展情况、2019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陈雪,联系及举报电话:232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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