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61号
关于新疆农夫山泉饮用水公司年产30.6万吨
饮用天然水配套瓶胚注塑机生产线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农夫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农夫山泉饮用水公司年产30.6万吨饮用天然水配套瓶胚注塑机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玛纳斯县新疆农夫基地玛纳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基地公司)2号生产车间内,农夫基地公司东侧为新疆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侧为中粮屯河玛纳斯番茄制品有限公司,西侧为玛纳斯县团结路口-玛纳斯县火车站公路,北侧为停车场。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11′55.701″,北纬44°15′13.439″。本次扩建生产线生产的PET瓶胚属于现有工程“9万吨天然饮用水生产线”配套工程,本项目利用已租赁的现有2号生产车间内闲置用地增加1条塑料瓶胚生产线,年产饮用天然水配套PET瓶胚5亿只(折合约8515t/a)。本次扩建不新增办公生活区及成品库房,均依托农夫基地公司现有办公生活区、库房。项目总投资19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5万元,占总投资的0.93%。
根据乌鲁木齐天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初审意见(玛环审〔2025〕4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5年第十二次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注塑机熔融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活性炭吸附浓缩-RCO催化燃烧(处理效率不得低于90%)”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中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的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本次新增员工6人,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玛纳斯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降噪措施,经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合格品和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给当地废品回收站处理;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及废油桶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分类暂存,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vocs:2.07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vocs:4.14t/a,由玛纳斯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削减量中解决(见附件)。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 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 代源 | 替代源基本 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VOCs | 4.14 | 玛纳斯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项目 | 2022年完成 | 40.344 | 19.5938 | 15.4538 |
VOCs:玛纳斯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原有VOCs总量40.344吨,上次替代(玛纳斯县乐源农业专业合作社6000吨塑料制品加工项目)剩余19.5938吨,本次替代剩余15.453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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