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39号
关于呼南1井勘探钻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勘探事业部:
你公司报送的《呼南1井勘探钻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南距呼图壁县中心城区约15km,工程新钻1口勘探井,井号为呼南1井,井身结构为五开直井,钻井进尺8230m。井口地理坐标为:E86°46′02.430″,N44°03′01.240″。项目占地面积20585m2,均为临时占地。工程内容包括钻前工程、钻井工程、试油工程、钻后工程,钻井期为324天,试油期约60天。项目总投资9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7万元,占总投资的1.74%。
根据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十九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规划占地面积,尽量避让植被较多的区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对临时占用地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态经济补偿和恢复植被,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地貌原状,减少水土流失。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燃料燃烧废气及伴生气放空燃烧废气。钻井及试油期间定期对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等设备进行维护,并且采用高品质的柴油,使用检测合格的设备等措施,污染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施工期间对车辆行驶的路面实施洒水抑尘;伴生气通过气液分离器进行分离,并经排气管线燃放,试油期井场边界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边界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试油期间洗井废水、压裂返排液经专用储罐收集后由罐车拉运至车89集中处理站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进行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相关标准后全部回注油藏,不得外排;钻井采用下套管注水泥固井的完井方式进行水泥固井,水泥浆返至地面,封隔地层和水层,避免地下水环境污染;生活营地设临时防渗收集池用于收集生活污水,收集暂存后定期清运至呼图壁县丰泉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疏导进入施工区的车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固废:本项目一开采用水基泥浆,钻井岩屑、泥浆经不落地系统处理实现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相回用,分离后的岩屑暂存于岩屑储罐,委托第三方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本项目二开至五开采用油基泥浆,钻井岩屑、泥浆经不落地系统处理实现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相回用,分离出的油基钻井岩屑进入油基岩屑专用方罐后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施工期间产生的沾油废防渗材料、沾油抹布、手套等集中收集后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严禁随意丢弃。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收集、储存和转移,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定期清理至呼图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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