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34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盛拓砂石料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8-24 17:45:14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234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盛拓砂石料场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盛拓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吉木萨尔县盛拓砂石料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新地乡。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9°01′34.060″,北纬43°58′43.590″。用地面积34600㎡,均为临时占地。本次扩建项目生产规模15万m³/a,扩建后,采矿许可证面积调整为0.3386平方千米,生产规模30万m³/a,矿山服务年限约10年。本次扩建只扩大采矿规模,工业广场及生活办公区依托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1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万元。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4〕1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十八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进行施工布置,精心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减少对周围土壤、植被的影响;表土分层剥离、分层堆放。运营期开采过程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做好矿山生态恢复工作,采空区及时回填、覆土复垦或绿化;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在开采后期及矿山服务期满后,进行采区封场,及时采取相应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对露天采场、堆场等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的裸露地面,积极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予以恢复重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对车辆行驶的路面洒水抑尘,注意施工设备的维护,运输车辆苫盖、减速慢行、定期保养;运营期开采粉尘采取雾炮机、洒水车定期进行洒水降尘;成品堆场覆盖防尘网,设置雾炮机对成品堆场表面洒水降尘;排土场、废石堆场覆盖防尘网,堆场表面定时洒水降尘;道路碎石铺压,定时进行洒水降尘;皮带输送机全部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均密闭处理;破碎机、筛分机入料口上方设置洒水装置,铁皮破碎机、筛分机采取箱体密封并采取防尘网、四边围挡加顶棚措施,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依托现有工程沉淀池及洗车平台沉淀后回用,不得外排;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罩、软连接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剥离表土暂存于排土场内,闭坑时剥离表土用于矿区的生态恢复;沉淀池底泥、表土及废石堆放于废石堆场,全部用于封场期生态恢复时回填;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