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90号
关于阜康绿草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瑶池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阜康绿草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东南16km处的臭煤沟-五宫河之间的芦草泉一带,东起臭煤沟东部边界,西至五宫河东岸,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10′52.101″,北纬44°06′03.320″。本工程为灭火工程,属矿区修复治理工程,治理内容包括采坑治理、火区治理、采坑边坡及边坡垮塌区治理以及高温矸石堆治理,总治理面积454931m2。采坑面积409080m2,火区位于露天采坑坑底中西部,东西长约720m,南北宽约45m-70m,面积约43347m2,燃烧深度为0m-60m,火区采用地表注水降温、剥离挖除火源体及覆盖的灭火方法。3处采坑边坡及边坡垮塌区位于采坑范围内,面积约为50003m2,均采用削坡降阶及覆盖的治理方式。3处高温矸石堆面积约为161040m2,其中2号、3号高温矸石堆在采坑范围内,1号高温矸石堆在采坑外(45851m2),均采用地表注水降温及覆盖的治理方式。灭火水源为两处采坑积水和五运支渠。火区剥离工程1067.83万m3,黄土覆盖工程76.9957万m3,回填工程1047.55万m3,注水总量14.2176万m3。项目总投资35647.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0.3万元,占总投资的1.29%。
该项目详细勘查报告已获得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批复(《关于对<新疆阜康绿草沟初生煤田火区详细勘查报告>的批复》<昌州应急〔2023〕136号>)。该项目初步设计已获得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阜康绿草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初步设计(代可研)的批复》<昌州政函〔2024〕143号>)。根据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2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十六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占地为荒草地,施工期尽量减少占地,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扰动面积,减少破坏原地貌、植被的面积。施工中要严格控制临时占地,在工期安排上合理有序,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并在施工点设置环保公示牌,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取土须在规定的土源地进行,禁止随意取土,减少生态环境扰动。施工期剥离产生的土石方、矸石堆弃至北外排土场,最终全部回填于采坑。历史遗留的矸石采取回填或清运措施。治理结束后开展植被恢复工程,包括火区治理范围、排土场及取土场以及供水工程、供电工程、工区等临时占地。植被恢复选用与原生植物相近的植物种类,经过土地平整后,在无风的天气撒播草种,自然复绿。恢复地表生态与项目区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堆土场堆弃时,剥离物应采取加盖篷布、覆盖防尘网、防尘布等措施,并洒水降尘。取土后的裸露地面应采取遮盖措施,并洒水降尘。施工前规划好施工路线,限制作业带宽度,施工期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残煤储存场为封闭式,并设置喷雾洒水降尘措施,颗粒物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渣土车应加装密闭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货车,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燃油货车,禁止国一及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柴油机废气排放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阜康市东部城区排水-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作业设备,夜间禁止施工,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剥离产生的土石方用于火区治理区回填工程;残煤由当地政府按照新政办发〔2022〕54号文中相关要求统一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别清运至阜康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机油、废润滑油用专用油桶分别收集并加盖密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的设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建设。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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