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79号 关于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系统扩能项目环评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7-12 17:15:01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179号

关于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系统扩能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天宝混装炸药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生产系统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庆阳湖乡水溪沟昌吉天宝混装炸药制造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58′22.783″,北纬43°59′14.042″。该项目为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在现有洗车台的东侧新建1座混装车库,现有多孔粒状硝酸铵装车工房外墙处新增1套斗式提升机,新增10台现场混装车,扩能后昌吉天宝混装炸药制造有限公司全厂产能由原来的7200吨/年调整为26000吨/年,硝酸铵库、柴油储罐、多孔粒状硝铵上料工房、办公楼等均依托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13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占总投资的0.97%。

根据乌鲁木齐天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4〕1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十五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区域设置施工围挡;洒水抑尘;施工材料、土方等覆盖防尘布、遮网;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清洗车轮及车身,车斗用苫布遮蔽。施工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多孔粒状硝酸铵原料上料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颗粒物,硝酸铵在贮存过程中缓慢分解,释放出少量的氨气,柴油贮存和装卸时会有少量有机废气挥发,硝酸铵上料工序采用密闭式全自动上料,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厂界标准的二级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区设置临时沉淀池,机械设备、车辆冲洗废水排入临时沉淀池,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施工期结束后对临时沉淀池进行拆除填埋处理;施工期生活污水经管网收集后排至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绿化。运营期本项目废水主要为洗车废水和生活污水,洗车废水依托现有工程已建隔油沉淀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绿化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后全部用于绿化,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加强维护保养;运输车辆控制车速,严禁鸣笛;合理安排工期,禁止午休时段和夜间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运营期新增噪声源主要为车辆运输噪声,通过限速、禁止鸣笛等措施减缓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建筑垃圾定期由施工单位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置,施工期基础开挖产生的土石方,产生量较少,可就地用于场区平整,运营期生活垃圾依托现有工程分类收集设施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硝酸铵包装袋、废机油、隔油池沉渣、柴油储罐底部油泥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工程已建危废暂存间贮存,定期交由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