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昌州环评【2024】153号 关于玛纳斯隆盛达玉都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玉都绿氢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6-15 18:55:06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153号

关于玛纳斯隆盛达玉都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玉都绿氢工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玛纳斯隆盛达玉都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玛纳斯隆盛达玉都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玉都绿氢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玛纳斯塔西河工业园区内。项目建设14000Nm³/h的电解水制氢站1座,分设两个制氢车间,共包含8台1000Nm³/h电解槽,4台1500Nm³/h电解槽,4台1000Nm³/h后处理设备,2台2000Nm³/h后处理设备,2台3000Nm³/h后处理设备,4台2000Nm³/h纯化设备,2台3000Nm³/h纯化设备,2个15m3氢气缓冲罐(工作压力1.45Mpa),2个25m3氢气缓冲罐(工作压力1.45Mpa)、8台1000Nm³/h(22MPa)氢气压缩机撬块、4台1500Nm³(22MPa)氢气压缩机撬块、3组22MPa高压储气瓶组(2.35m3*54个,每组可储氢1865kg)及其他配套设备设施。项目建成后,日产氢量约为30000kg。项目总投资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的0.15%。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十一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4〕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不产生废气。施工场地裸露地面,应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定时定量洒水。施工期对临时堆放土石方表面进行遮盖、四周进行围挡或定期对临时堆放土石方表面洒水。对运输施工垃圾的车辆应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货车,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燃油货车,禁止国一及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柴油机废气排放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外排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冲洗水、排浓水、冷却水。生活污水、冲洗水、排浓水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692-2015)中排放限值要求后最终通过园区管网排入玛纳斯县工业园区塔河产业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冷却水循环利用。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设置减振垫、隔声障壁等措施,厂界昼、夜间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分子筛、废钯铂触媒催化剂、石英砂、废炭材料、废RO膜、废隔膜均由厂家更换回收处理,不在厂区内暂存;废碱液收集至厂区新建的一座6㎡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