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43号 关于锦鸿电力木垒2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6-12 10:57:12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143号

关于锦鸿电力木垒2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木垒锦鸿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锦鸿电力木垒2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木垒县,拟建风电场中心距木垒县公路里程约60km,距昌吉市公路里程约310km,距乌鲁木齐市公路里程约330km。风电场中心坐标:E90°40′15.070″,N44°21′17.234″。建设规模:规划总装机容量200MW,拟安装30台单机容量为6700kW的WTG1-221-6700风力发电机组;新建30台箱变、进场道路、场内集电线路及检修道路等。项目配备25%比例储能系统,储能装置容量按50MW/200MWh配置。项目通过8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合建1座220kV汇集站(升压站不在本次环评范围内)。项目投产后预计年上网发电量41220万kW·h。项目总投资96197.2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4万元。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十三次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及时进行迹地恢复,减少水土流失。采取机械治沙和生物治沙等综合整治措施,控制土地沙漠化的扩展。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敏感区周边施工方案、临时用地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在环境敏感区内不得设置料场,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裸露地面,应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定时定量洒水。施工期对临时堆放土石方表面进行遮盖、四周进行围挡或定期对临时堆放土石方表面洒水。对运输施工垃圾的车辆应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货车,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燃油货车,禁止国一及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柴油机废气排放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车辆、机械的冲洗废水经防渗污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区洒水降尘。施工营地生活区设置移动卫生厕所及防渗污水收集池,营地食堂及洗漱废水经隔油池隔渣池后排入防渗污水收集池,委托环卫部门处理。运营期运维人员生活办公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拟建220kV升压汇集站,不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开挖的土石方全部用于项目区回填及综合利用,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废弃包装、材料由厂家回收或外售。废弃的建筑材料、施工辅助材料等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木垒县垃圾填埋场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废光伏组件、废储能电池由设备厂家回收处理。值守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于带盖垃圾箱内,定期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理。废变压器油等危废暂存于拟建220kV升压汇集站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该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