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39号
关于新疆华电木垒4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华电新能新疆木垒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华电木垒4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东北60km处,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0°30′11.920″,北纬44°20′25.530″。占地面积618102m2。本项目规划总装机容量400MW,拟安装60台单机容量6700kW风力发电机组,配套建设100MW/400MWh磷酸铁锂储能站1座。新建19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春江220kV升压汇集站35kV侧,实现并网。本次评价范围不包括220kV升压站及输送线路,该部分内容单独进行评价。项目总投资28.80426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占总投资的0.1%。
该项目已经我局第十二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的审查意见(木县环评字〔2024〕1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占用类型主要为天然牧草地以及国家二级公益林,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临时占地区域采取平整压实处理。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减少水土流失。严格执行防沙治沙生态措施,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项目建成后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裸露地面,应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定时定量洒水。施工期对临时堆放土石方表面进行遮盖、四周进行围挡或定期对临时堆放土石方表面洒水。对运输施工垃圾的车辆应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货车,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燃油货车,禁止国一及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柴油机废气排放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车辆、机械的冲洗废水经防渗污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区洒水降尘。施工营地生活区设置移动卫生厕所及防渗污水收集池,营地食堂及洗漱废水经隔油池隔渣池后排入防渗污水收集池,委托环卫部门处理。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现场,施工厂界环境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方均用于场地平整;施工期间不设置临时取弃土场,临时弃土直接用于周边场地平整;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废弃包装、材料由厂家回收或外售;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到相关部门指定地点处理。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检修时产生的报废零部件、储能站产生报废储能电池、变压器产生事故废油、风机齿轮箱产生废润滑油及设备维修维护过程产生的含油抹布。报废零部件及报废储能电池(酸铁锂电池)由厂家直接回收处置;变压器检修时产生的事故废油临时收集贮存至每台箱式变压器底部配套的一座3m3贮油坑内,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理处置单位进行回收处置,不在风电场内长时间储存;废润滑油及含油抹布分类收集后放置于拟建的220kV升压汇集站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危废暂存间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建设。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入带盖垃圾箱,定期运至木垒县垃圾填埋场处置。
三、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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