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22号 关于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基地项目(中煤木垒12.5万千瓦光伏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5-28 13:03:17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122号

关于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基地项目(中煤木垒12.5万千瓦光伏部分)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基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木垒中煤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基地项目(中煤木垒12.5万千瓦光伏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昌吉州木垒县雀仁乡,距木垒县北侧约25km,光伏电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0°22'12.971",北纬44°04'11.763"。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新建交流侧装机容量为 125MW,直流侧装机容量为151.28256MWp的光伏电站,容配比为1:1.21,采用580Wp单晶硅双面双玻半片组件,配套建设一座储能站,储能容量设计为6.25MW/4h,采用磷酸铁锂电池储能。项目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35kV开关站、220kV升压汇集站集送出线路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占地面积291.76hm2,总投资5711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2万元,占总投资的0.21%。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十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的审查意见(木环评字〔2024〕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占地涉及天然牧草地,开工建设前应取得林草部门的意见方可开工。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临时占地区域采取平整压实处理。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减少水土流失。严格执行防沙治沙生态措施,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项目建成后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裸露地面,应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定时定量洒水。施工期对临时堆放土石方表面进行遮盖、四周进行围挡或定期对临时堆放土石方表面洒水。对运输施工垃圾的车辆应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车辆、机械的冲洗废水经防渗污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区洒水降尘。施工营地生活区设置移动卫生厕所及防渗污水收集池,营地食堂及洗漱废水经隔油池隔渣池后排入防渗污水收集池,委托环卫部门处理。粪便污水排入卫生厕所,及时委托环卫部门处理。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现场,施工厂界环境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至生活垃圾转运站,施工弃土回用于场地平整绿化。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变压器事故油和风机废润滑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建设。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