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12号 关于新疆呼图壁县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5-23 12:45:02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112号

关于新疆呼图壁县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电呼图壁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呼图壁县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项目光伏阵列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42′8.527″,北纬44°19′58.637″。储能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43′6.926″,北纬44°21′15.807″。场址中心海拔高度约为550m。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总容量300MW光伏电站并配置75MW/300MWh储能规模。光伏组件采用500V PERC单晶双面组件,电站直流侧装机容量381.00972 MWp,光伏区由96个3.969MW的光伏发电单元组成,固定支架1.5m安装。配套建设送出工程等相关附属设施。运营期25年内的平均年发电量为51798.9627万kWh。项目总投资161304.7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6万元。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十次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新达广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4〕13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及时进行迹地恢复,减少水土流失。采取机械治沙和生物治沙等综合整治措施,控制土地沙漠化的扩展。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敏感区周边施工方案、临时用地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在环境敏感区内不得设置料场,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尽量减少占地,对施工场地进行围挡,禁止在大风天进行此类作业,土方作业时辅以洒水抑尘、覆以防尘网,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运营期食堂配餐产生的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排烟管道引致楼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先期建设化粪池进行处理后,定期清掏,统一进行处理。运营期光伏板定期冲洗废水全部流至光伏板下面地面绿化灌溉;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 C级标准后用于荒漠生态恢复灌溉。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弃建材、废包装材料等建筑垃圾统一收集拉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运营期产生的废旧电池板及组件、废蓄电池经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废变压器油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分类收集,按危险废物管理。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