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05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吾塘沟引调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水利局:
你单位报送的《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吾塘沟引调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泉子街境内,北距泉子街镇约8.0km,渠首地理坐标:东经:89°9′39.850″,北纬43°41′19.390″,渠尾地理坐标:东经:89°7′17.030″,北纬43°44′29.52″。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拆除原渠首闸,原址重建1座吾塘沟渠首闸;新建蓄水池1座及其配套建筑物,新建溢流堰3座;对10.844km太平干渠进行防渗改造,并对渠系建筑物进行配套改造,配套渠系主要建筑物共有30座,其中:改建节制分水闸2座,新建分水闸1座,跌水15座,过洪渡槽11座,新建沉砂池1座。项目工程总投资64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20万元,占总投资的1.86%。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九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4〕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及时进行迹地恢复,减少水土流失。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敏感区周边施工方案、临时用地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在环境敏感区内不得设置料场,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对植被和农田地貌进行恢复。项目渠首段位于车师古道国家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设取、弃土场。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渠道清基、拆旧、基础面夯实、土石方开挖、敷设垫层、土石方回填及靠近吾塘沟河、居民区施工段土石方和建筑材料堆放区等易产尘施工活动采用水车定期洒水降尘,渠道两侧堆放的临时开挖土石方在区域分段施工时及时回填。土石方和建筑材料堆放采用防尘篷布覆盖,运输混凝土、建筑垃圾及弃土的车辆实行封闭运输。施工期间加强车辆和机械的维护管理。混凝土骨料砂石定期进行洒水润湿,在封闭仓库堆放;搅拌机区域封闭,定期洒水降尘;封闭水泥筒仓上料产生的粉尘采用仓顶自带袋式除尘器除尘后无组织排放,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各厂房15m高排气筒排放。临时生产区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二级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施工人员施工和项目部人员排水就近使用工程沿线所在村庄内的排水设施;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排入临时生产区内防渗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各机械设备及车辆冲洗。项目运营期新增管理工作人员生活污水排放依托渠首东北侧原有管理用房排水设施,经厕所排入化粪池后定期拉运至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使用时间,加强各种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施工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行时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和施工区产生的剩余弃土、建筑垃圾、钢木加工废料。临时土石方于渠道沿线就近堆放,后期用于回填;施工后弃土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弃渣场。施工中产生的钢木加工废料同建筑垃圾定期拉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项目运营期管理人员的生活垃圾收集依托渠首东北侧管理用房内收集设施(垃圾桶),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拉运处置。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
上一篇: 昌州环评【2024】1...
下一篇: 昌州环评【2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