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88号 关于昌吉州国投、华东院呼图壁县10万千瓦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4-27 13:03:03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88号

关于昌吉州国投、华东院呼图壁县10万千瓦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呼图壁华玖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昌吉州国投、华东院呼图壁县10万千瓦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境内中心地理坐标为:E77°51'51.218",N38°26'56.465"。占地面积2395227m2。本项目规划光伏发电站分为光伏场区和储能站两个功能区,光伏场区采用功率为580Wp单晶硅双面双玻组件227864块,实际直流侧装机容量132.161MWp,交流侧容量约为100.16MW,容配比1.35。储能站建设规模为10MW/20MWh。项目最终接入已建成的华电220kV升压站。项目总投资44105.1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5万元,占总投资的0.65%。

该项目已经我局第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410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及时进行迹地恢复,减少水土流失。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及《关于加强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评发〔2020〕138号)有关规定。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敏感区周边施工方案、临时用地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在环境敏感区内不得设置料场,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裸露地面应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定时定量洒水。施工期对临时堆放土石方表面进行遮盖、四周进行围挡或定期对临时堆放土石方表面洒水。对运输施工垃圾的车辆应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焊接工序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配有净化部件的一体化的设备。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及清洗废水等进行收集沉淀后直接用于场内抑尘,施工期结束对沉淀池进行拆除填埋处理。生活污水通过在项目施工生活区设置移动环保公厕,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拉运。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光伏组件擦拭废水沿板面直接落入光伏组件下方绿地,用于植被浇灌。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行时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运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施工废料(包括废弃钢筋边角料、废弃包装材料等)分类收集后外售。建筑垃圾中可利用部分由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回收运回基地;渣土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必须外运的弃土及建筑废料应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运营期更换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由厂家回收处置,不在项目区暂存;废变压器油采用专用容器收集,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不在项目区储存。

三、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