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86号
关于新疆荣创新塑业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塑料颗粒及年产4000吨给排水管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荣创新塑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荣创新塑业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塑料颗粒及年产4000吨给排水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荣创新塑业有限公司位于阜康苏通小微创业园内(阜康市盛亿源商贸有限公司1号厂房),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9′49.523″,北纬44°09′09.906″,项目占地面积3390m2。新建3条废旧塑料加工生产线,年产塑料颗粒6000吨;新建4条给排水管生产线,年产给排水管(PE/PPR/PVC)4000吨。给排水管项目原料均为采购的新材料,不使用本项目废旧塑料颗粒项目生产的废旧塑料颗粒。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2%。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八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10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旧塑料颗粒热熔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最终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低于80%,吸附效率不得低于36%。给排水管加热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最终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低于80%,处置效率不得低于85%。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mg/g,至少3个月更换一次,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项目混合搅拌工序和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最终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加强噪声源控制,选用具有减震、降噪、隔声、消声设计的设备,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往垃圾填埋场处理;布袋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采用桶装收集储存,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1.795t/a,颗粒物0.242t/a;倍量替代量VOCs3.59t/a,颗粒物0.484t/a,从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削减量中调剂(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0.484 | 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 2022年完成 | 272.442 | 233.8206 | 233.3366 |
VOCs | 3.59 | 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 2022年完成 | 40.701 | 14.1394 | 10.5494 |
注: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VOCs原有指标40.701t/a,本次是第十一次替代,替代后VOCs剩余量为10.5494t/a。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颗粒物原有指标272.442t/a,本次是第十一次替代,替代后颗粒物剩余量为233.3366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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