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78号
关于天富国华兵地融合玛纳斯县3GW光伏项目(一期1GW工程-中新建电力0.7GW)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兵融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天富国华兵地融合玛纳斯县3GW光伏项目(一期1GW工程-中新建电力0.7GW)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六户地镇区域。项目占地约16468400m2,属于复合用地。本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交流侧装机容量700MW,共安装610Wp光伏组件1421550块,直流侧装机容量867.1455MWp,光伏厂区布置219个光伏独立子方阵。配电池储能150MW/300MWh。工程总投资272768.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366万元,占总投资的1.23%。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七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新正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4〕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的运输、保洁工作,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降尘;车辆运输材料加盖篷布,严禁大风天气施工,及时清运弃土、弃渣,平整压实施工场地,严格控制地表扰动面积。落实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措施,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要及时平整并进行生态恢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严禁超载,限制车速,运输时采用篷布遮盖;运营期项目无人值守,不涉及冬季采暖。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运营期项目光伏组件清洗不得添加清洗剂,清洗废水直接回用于光伏组件下方绿化灌溉。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降低施工噪声,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控制要求。箱式逆变器、储能设备安装基础减振垫,采用隔声减震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施工期产生的弃方用于沿线场地平整;建筑垃圾可利用部分收集后出售,不可利用部分按照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建设单位合理清运至指定填埋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运营期光伏发电组件运行维护产生的废弃电池组件、废蓄电池等维修废料,交由设备厂家回收;废变压器油和含油抹布分类收集在220kV升压汇集站内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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