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47号
关于新疆汇通路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
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网片、7000吨高强度组合钢模板
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汇通路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汇通路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网片、7000吨高强度组合钢模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汇通路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网片、7000吨高强度组合钢模板生产建设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产业园阜西区准东石油基地北侧、阜彩路西侧,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52′52.699″,北纬44°09′44.669″,项目占地面积27246.27m2。新建1条年生产20000吨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网片生产线、1条年生产7000吨高强度组合钢模板生产线、1座喷漆房,水性金属防护漆年最大使用量6.5吨。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6%。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四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机加工切割、打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集气罩收集效率不低于90%,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120mg/m3)。喷漆废气经微负压收集后采用“两级干式过滤装置+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一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活性炭对有机废气吸附效率不得低于85%,活性炭碘值>800mg/g,催化燃烧效率不得低于85%,喷漆废气中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要求(120mg/m3、120mg/m3)。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率不得低于80%,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5%。冷轧过程设备密闭,冷轧粉尘经自带收尘箱收集。喷漆房保持密闭,加强无组织控制措施。厂界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4.0mg/m3、1.0mg/m3),厂区内颗粒物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及修改单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5.0mg/m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内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冷却水排入循环水池自然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水性漆稀释用水全部消耗,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最终进入阜西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中A级标准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选用具有减震、降噪、隔声、消声设计的设备,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边角料、废焊渣、除鳞废渣、金属废料统一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回收处理;废气处理系统除尘灰、废手套统一收集后定期交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单位处置;废催化剂交由厂家回收处理;喷漆工艺产生的废漆渣、废漆桶、检查维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以及喷枪清洗废水按照危废管理要求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理;废活性炭由厂家更换后回收,不在厂区内暂存。固体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159t/a,颗粒物0.699t/a;倍量替代VOCs0.318t/a,颗粒物1.398t/a,从2022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削减量中调剂(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VOCs | 0.318 | 2022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 工程 | 2022年完成 | 40.701 | 15.0374 | 14.7194 |
颗粒物 | 1.398 | 2022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 工程 | 2022年完成 | 272.442 | 235.403 | 23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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