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40号
关于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贮存设施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贮存设施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新疆中建西部建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厂区。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拟新建一座危废贮存池,改建中建西部建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闲置2#熟料大棚为危废贮存库。其中新建危废贮存池位于现有危废贮存库西侧,占地面积4950m2,地下深3m,高出地面0.5m,库容14850m3,顶部设置彩钢棚,仅贮存含油率低于5%的油基钻井岩屑和废弃钻井泥浆(危废代码071-002-08、072-001-08),最大贮存量2.8万吨;改建危废贮存库紧邻现有1#熟料大棚东侧,占地面积7981.76m2,地上1层,建筑高度33m,封闭式钢结构,仅贮存大修渣(危废代码321-023-48)和炭渣(危废代码321-025-48),最大贮存量1.5万吨。贮存周期均为1年,最终由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贮存量应在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范围内,现有协同处置项目实际年生产天数为150天,日处理危废333吨。项目总投资9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占总投资的8.4%。
该项目已经我局第三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4〕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大修渣、炭渣采用吨袋包装贮存于危废贮存库内由专用车辆转运至危废预处理车间;废弃油基泥浆及岩屑(含油率小于5%)贮存于危废贮存池内由专用密闭车辆转运至危废预处理车间。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劳动定员,因此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23号>)相关要求对其进行贮存、转移及制度性管理。贮存池及贮存库的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组织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项目严格执行环评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贮存区地面采取防腐防渗防漏措施,定期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跟踪监测;配备满足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的应急人员、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必要的培训和环境应急演练,并做好培训、演练记录,同时设置监控系统及应急照明系统。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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