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35号
关于新疆天业仲华矿业有限公司呼图壁县东沟煤矿
补充勘探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天业仲华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天业仲华矿业有限公司呼图壁县东沟煤矿补充勘探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位于呼图壁县城西南70km处。工程布设地质钻孔9个。其中地质孔6个,地质兼煤层气孔兼水文孔1个,地质兼水文孔2个,合计工作量3280m;采空区验证孔3个,工作量750m/3孔;火烧区验证孔1个,工作量250m/1孔。钻孔均为地面开孔。项目探矿区范围面积20.0685hm2。项目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万元。
该项目已经我局第三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水木清华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规划占地面积,尽量避让植被较多的区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施工过程采取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弃土、弃渣及时回填,施工结束后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施工场地及时平整并恢复地貌原状,减少水土流失。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低速慢行,不得超载,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加盖遮盖物,最大限度防止扬尘扩散;机械、车辆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并加强维护,施工过程无组织粉尘采用洒水降尘。施工期间无组织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进入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和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东沟煤矿生活区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疏导进入施工区的车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土石方用于回填或施工营地土地平整;钻探平台搭建产生的碎石施工结束后全部回填至钻探区;泥浆在钻探结束后回填钻孔;废润滑油依托煤矿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依托东沟煤矿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处置。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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