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4号
关于新疆准东能源昌吉州木垒县
40万千瓦风光储项目-20万千瓦光伏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木垒智慧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准东能源昌吉州木垒县40万千瓦风光储项目-20万千瓦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木垒县境内,距离木垒县城北约32km,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0°19′27.000″,北纬44°03′51.000″;项目占地总面积4262141平方米。项目光伏交流侧容量200MW,总装机容量为245.05MWp,容配比为1.23,采用N型580Wp双面组件,共计安装电池组件422500块。光伏场区共划分为62个3.2MW光伏方阵和1个1.6MW光伏方阵。其中62个3.2MW光伏方阵中每个方阵设置1台3200kVA箱式变压器,每26块组件组成一串接入1台320kW组串式逆变器,每个方阵设置10台320kW组串式逆变器,接入1台3200kVA箱式变压器。另外1个1.6MW光伏方阵设置1台1600kVA箱式变压器,每26块组件组成一串接入1台320kW组串式逆变器,每个方阵设置5台320kW组串式逆变器,接入1台1600kVA箱式变压器。62台3200kVA箱式升压变及1台1600kVA箱式升压变升压后,以8回光伏场内集电线路汇集至新建的220kV升压站。项目25年总发电量为9115982.99MWh,年平均上网电量364639.32MWh,年平均等效利用小时数为1488.02h。总投资为96382.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60万元,占比1.1%。
该项目已经我局第二十五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的审查意见(木县环评字〔2023〕15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占地为天然牧草地,开工建设前应取得林草部门的意见方可开工。施工期主要采取尽量减少占地、设置彩带控制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施工中要严格控制临时占地,减少破坏原地貌、植被的面积。施工后期对各类站场及除留作检修道路的施工便道予以土地整治。施工时应在工期安排上合理有序,先设置围栏措施,后进行工程建设,在施工完毕后,应按设计要求立即对电缆沟周边开挖部分进行覆土,并进行平整夯实,以减少水土流失;对植被覆盖度高的区域及时采取撒播草籽等措施,恢复原地貌。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尽量减少占地,对施工场地进行围挡,禁止在大风天进行施工作业,土方作业时辅以洒水抑尘、覆以防尘网,车辆加盖篷布或采取密闭运输方式。焊接工艺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配有净化部件的一体化的设备。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施工期扬尘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区设置沉淀池,机械设备冲洗废水排入隔油沉淀池,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施工期结束对沉淀池进行拆除填埋处理;施工生活区设置临时环保厕所,定期拉运至木垒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加强风机及开关站等机械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减小相关机械因素产生的噪声;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产生的弃方用于沿线场地平整及施工迹地恢复;施工建筑垃圾交由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储能站的磷酸铁锂储能电池、废光伏组件、含油抹布和废油。磷酸铁锂储能电池报废后应由储能电池生产厂家回收。太阳能电池板报废后厂家回收。含油抹布及变压器油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建设。
三、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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