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同时应该看到,新污染物治理难度大、技术复杂程度高,我国的治理工作起步晚、工作基础薄弱,对标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要求,在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科技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和短板,需要着力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的任务要求。2021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的工作目标,并要求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编制依据
为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大力实施新污染物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全面提升全州新污染物治理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3号)要求,结合昌吉州环境污染治理现状,编制了《昌吉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目标任务,有利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延伸深度、拓展广度,对于加快补齐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短板,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任务
《方案》的主要任务是2023年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编制自治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4年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监测、风险管控等制度,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2025年完成全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成效评估,做好自治区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落实情况综合评估的准备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政策解读主体: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政策解读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马鸿铭(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日常解读人:丁菲(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水土科科长)
联系电话:0994-2330270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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