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206号 关于阜康冶炼厂危废贮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9-18 18:12:22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206号

关于阜康冶炼厂危废贮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

你公司报送的《阜康冶炼厂危废贮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阜康产业园区阜康冶炼厂现有工程厂区内,地理坐标为东经88°09'45.306",北纬44°08'20.483",项目为改扩建项目,项目占地面积255.75m2。建设内容为:拆除原有危废贮存库,利用现有闲置厂房改建1座危废贮存库。项目总投资2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8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100%。

根据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中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5〕3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及地点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运营期危废贮存库采用引风机形成微负压通过引风机收集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的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仅是危险废物的贮存库,无生产废水的产生,同时不新增工作人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级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活性炭,现有工程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氢氧化钠废包装袋、废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膜和实验室废试剂瓶(清洗过)以及废水深度处理项目产生的除油油渣、除重金属渣等危险废物依托本项目危废贮存库分类暂存,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后期原危废暂存间内存放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23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的相关要求。同时对原危废暂存间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在危废管理台账中注明危危废暂存间拆除情况。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本项目对现有危废暂存间的拆除,要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确保危废暂存间内的所有危险废物合规转移,拆除活动结束后,业主单位应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并保存拆除活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相关资料并归档,需符合《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2017年第78号附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应配应急处置装备,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贮存库管理和监控,每天定时巡视仓库内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和贮存设施。按照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修编、评估和备案等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并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本项目倍量替代量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0.002t/a。挥发性有机物(VOCs)出自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减排量。

五、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7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替代量(吨/年)

污染物替代源

替代源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吨/年)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吨/年)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年)

挥发性有机物(VOCs)

0.002

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2023年完成

40.6640

0.5062

0.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