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92号
关于三峡能源吉木萨尔县江头220千伏汇集站
11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三峡新能源吉木萨尔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三峡能源吉木萨尔县江头220千伏汇集站11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西北侧约11km处,北庭镇西北侧约6km处,拟建线路起点接自江头220kV汇集站,终点接立新镇西220kV汇集站,建设全境属于吉木萨尔县北庭镇,不涉及其他区域,起点坐标:东经 89°02′30.670″,北纬 44°06′13.291″;终点坐标:东经 89°06′01.969″,北纬 44°06′02.068″,线路路径全长 6km,全线新建铁塔6基,耐张双杆3基,直线双杆20基。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全线单回路架设,项目总占地面积15250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3850m2,临时占地面积11400m2,永久和临时占地类型均为天然牧草地。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万元,占总投资5.3%。
根据乌鲁木齐天启环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5〕18号),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扰动面积,施工临时占地布设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施工完毕后及时对扰动地表进行平整和植被恢复,以减少水土流失。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和物料运输的管理,对易起尘的临时堆土、运输过程中的土石方等用密闭式防尘布(网)进行苫盖,施工面集中且有条件的地方宜采取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工人租住周边民房,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四)电磁环境影响保护措施。项目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汇集站运行后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并加强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段,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行期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运行管理,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由施工单位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施工产生的弃土用于场地平整、道路铺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事故废油在事故油池暂存,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危险贮存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工程竣工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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