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73号
关于昌吉民康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民康中医医院:
你公司报送的《昌吉民康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市红星东路,中心地理坐标为E87°18′34″,N44°0′37″。项目占地面积4000m2,建设内容为:利用自有已建楼房建设门诊综合楼一栋及平房2栋,地上3层,地下1层,包括门诊部(主要为注射室、检验科、内儿科、骨伤科、中医科、西医内科、专家诊室、中西医结合科、药房);住院部、妇科治疗室和手术室、心电图、B超室;后院平房:软伤科(颈肩腰、四肢关节、偏瘫康复、理疗、针灸)等病区80张床位,配套建设停车场、道路、绿化、消防、照明、弱电暖通、给排水等设施。项目总投资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2.9%。本项目不包含辐射评价。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已提供不予以处罚的材料。
根据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的审查意见(昌市环审〔2025〕1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经负压抽吸送入低温等离子净化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周界无组织排放的H2S、臭气浓度、NH3、甲烷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医疗废水、生活污水、洗衣废水。废水经24m3/d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池+厌氧+消毒)预处理后,废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昌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取降噪措施后,厂界临红星东路一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余方位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定期清掏的栅渣、污泥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不在院内暂存,非病区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医疗废物暂存间建设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树立环境风险意识,实行全面环境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并强化在运输、储存、处理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预防措施,加强巡回检查,减少医疗废物泄漏对环境的污染,加强资料的日常记录与管理,加强危险废物处理管理。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五、你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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