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143号
关于昌吉市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昌吉市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昌吉市庙尔沟乡和谐二村以北,昌吉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东北侧1公里,项目区东侧北侧均为灌木林,南侧为道路,西侧为昌吉市生活垃圾城北填埋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18′5.926″,北纬44°25′1.33″。新建飞灰填埋场1座,用于填埋处置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中6.3条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固化物,不填埋其他废物,设计处理规模为13吨/日,设计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设计运营期为10年,规划总用地面积约为29515.15m2。建设管理站1间,建筑面积596.6m2,车库1间,建筑面积327.06m2。冬季供暖依托办公管理区已建电锅炉。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
根据新疆国泰盛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的审查意见(昌市环函〔2025〕1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必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6个“百分之百”的要求。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方式运输,禁止跑冒撒漏。施工期废水经防渗临时沉淀池沉淀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弃土储存备用,用于厂区绿化覆土和日常库区覆土。施工期合理安排工期和工程顺序,减少地表破坏。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车辆运输废气、车辆行驶路面扬尘、稳定化后飞灰的卸载扬尘、飞灰稳定化物堆体扬尘、恶臭气体。填埋场应分区、分单元进行,不运行作业面应及时覆盖。不得同时进行多作业面填埋作业或者不分区全场敞开式作业。每天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面进行覆盖;对运输道路、填埋作业区等地段采取洒水抑尘措施,飞灰经水、整合剂等进行稳定化后采用吨袋包装,同时运输车辆应密封,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飞灰固化填埋场渗滤液经过导排、提升井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昌吉市城北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通过管道输送至昌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若昌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渗滤液处理系统不能满足本项目渗滤液的处理,你单位应按要求新建渗滤液处理系统保证渗滤液的正常处理并达标排放。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泵类设备采用隔声罩、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废防渗膜,收集后送至昌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焚烧处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六)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设计、施工要求做好填埋库区防渗工程,确保防渗性能满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等相关标准要求并分阶段验收。设置渗滤液导排系统及雨水集排水系统。按《报告书》要求布设5眼地下水监测井,对污染扩散井和污染监视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2周一次,对本底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个月一次。
(七)环境管理措施。项目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作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依据。项目施工期应开展环境监理。对填埋场的防渗系统等关键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入场的飞灰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中6.3条的要求,同时建立台账制度,做好每次飞灰入场时间、填埋量等信息的记录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落实,完善应急事故池。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监测计划。项目设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工程占用的生态公益林,应办理征占生态公益林的用地审批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八)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封场系统应控制坡度,保证填埋堆体稳定。封场后应做好场区生态恢复工作。加强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对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定期监测,直到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中水污染物浓度连续两年低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2、表3中的限值。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本项目建成后,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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