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121号 关于华能新疆木垒风电场危险废物贮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5-23 19:01:07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121号

关于华能新疆木垒风电场危险废物贮存库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华能新疆木垒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能新疆木垒风电场危险废物贮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西北方向约79km 处。项目为新建项目,拟新建1座预置式危险废物贮存库,总占地面积18m2,用于贮存风电场检修时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涂料、废清洗剂、废铅蓄电池、含油的劳保用品、废棉纱等,最大贮存周期为90天。项目总投资1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6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根据新疆绿境天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的审查意见(木县环评字〔2025〕1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废变压器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贮存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废变压器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等液态危险废物均采用密闭油桶收集后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存储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分别通过1台轴流风机、1台活性炭风机一体机收集后一同进入1套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劳动定员从原厂进行调剂,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23号〉)相关要求对其进行贮存、转移及制度性管理。危废暂存间的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组织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项目严格执行环评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贮存区地面采取防腐防渗防漏措施,定期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跟踪监测;配备满足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的应急人员、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必要的培训和环境应急演练,并做好培训、演练记录,同时设置监控系统及应急照明系统。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