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117号 关于新疆通洲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跳汰浮选及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5-20 19:05:56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117号

关于新疆通洲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跳汰浮选及烘干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通洲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通洲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跳汰浮选及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煤炭加工产业园土园仓区,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9°57′1.066″,北纬43°55′35.403″。项目的烘干燃料为天然气。原环评批复建设内容包括租赁现有储煤棚(2个:1#储煤棚占地面积14026m2,2#储煤棚占地面积18037m2)建设原料区、成品区和2条煤烘干生产线,生产工艺为转筒式烘干机工艺,年烘干80万吨原煤,目前已建设1条煤炭烘干生产线,尚未投运。本次变更后建设内容为租赁奇台县盛耐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项目现有储煤棚(3个:1#储煤棚占地面积14026m2,2#储煤棚占地面积18037m2,3#储煤棚占地面积约9000m2),对租赁现有储煤棚采取全封闭措施,建设原料区、成品区、矸石区、1条原煤跳汰浮选生产线、2条煤炭烘干生产线(其中1条利用原环评批复中已建设煤炭烘干生产线,1条新建),变更后生产工艺为原煤筛分破碎+跳汰+浮选+烘干,设计年处理80万吨原煤。项目总投资1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4万元。

根据新疆创青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5〕10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煤棚进行全密闭处理,厂区地面全部硬化,煤棚安装喷淋降尘装置,用于喷淋洒水抑尘,煤炭装卸输送过程中采取输送机全封闭、喷淋洒水等措施降低扬尘;运输过程中采取控制装卸高度,运输车辆加盖篷布,洒水降尘等措施,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同时建立车辆管理台账,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5煤炭工业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破碎筛分废气设置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表4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烘干机废气采取低氮燃烧装置,同烘干粉尘一起经引风机通过管道收集至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2#烘干机废气采取低氮燃烧装置,同烘干粉尘一起经引风机通过管道收集至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新大气发〔2019〕127号)中限值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mg/m3、200mg/m3、300mg/m3),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依托奇台县盛耐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0m3/d)处理后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用于生态恢复的污染物排放限值”C级标准要求后,用于场区绿化及道路浇洒;煤泥水采用压滤浓缩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车辆冲洗废水及车辆地面清洗废水设置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均置于全封闭厂房内,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垃圾依托现有商业房设置的垃圾桶,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煤矸石暂存于矸石区,全部外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8.667t/a、二氧化硫0.004t/a、氮氧化物0.04t/a。本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削减量从奇台县2023年61台小锅炉拆除项目减排量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五、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变更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表

污染物名称

替代量(t/a)

污染物替代源

替代源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t/a)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颗粒物

8.667

奇台县2023年61台小锅炉拆除项目

2023年完成

292.85

119.5567

110.8897

二氧化硫

0.004

297.75

284.03

284.026

氮氧化物

0.04

97.7

19.307

19.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