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昌州环评〔2025〕113号 关于奇台县西北湾1号建筑用砂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5-20 18:55:46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113号

关于奇台县西北湾1号建筑用砂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奇台县国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奇台县西北湾1号建筑用砂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奇台县西北湾镇,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37′11.696″,北纬44°08′16.556″,占地面积471800m2。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产品为砂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矿区、矿区道路、表土堆放场以及工业场地,在工业场地新建筛分生产线1条。矿山开采规模为60万m³/年,主要服务于省道S240的建设,服务年限2年4个月。采取露天开采方式,开采完成后,利用废石逐步回填采坑,覆盖剥离的表土进行生态恢复。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72%。

根据新疆首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5〕1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控制开采活动扰动面积,严禁超矿界开采,控制开采深度,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做好矿山生态恢复工作,采空区及时回填、覆土复垦或绿化。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相关要求。在矿区内撒播区域常见耐旱的草籽,防止土地沙化。科学设置堆场,并采取防洪、排水、边坡防护、工程拦挡等水土保持措施。项目服务期满后,须对矿区地表建筑进行拆除,对地表进行平整和植被恢复,对陡坡进行削坡处理,防止水土流失,达到保护和恢复矿区自然生态环境,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最终目标。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开采时采取分区分片开采、不在大风天气作业、雾炮机水雾增湿除尘等降尘措施。表土堆场采用防尘网苫盖及洒水降尘措施,防风抑尘网高度须高于堆场高度。装卸作业时采取降低装卸高度、雾炮机水雾增湿、不在大风天气条件下装卸等降尘措施。运输时采取苫布遮盖密闭运输的降尘措施。项目的筛分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采用湿法筛分方式。项目运营期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车辆清洗废水、筛分及洗砂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至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工序,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加强噪声源控制,采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吸音和减振措施,加强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建设机修间,运行期间机械设备修理委托专业检修机构承担,矿区无机械设备检修废油产生。剥离表土集中堆放在矿区表土堆场,及时用于土地复垦;筛分过程中会产生粒径大于产品要求的废石,筛出后直接回填。沉淀池底泥暂存在项目区内的表土堆场,用于后期土地复垦。矿区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

(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矿区边坡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必要时调整边坡角;建立全面严格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生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和操作,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履行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监管职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