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66号
关于奇台县三个庄子镇CS08建筑用砂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奇台县金奇瀚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奇台县三个庄子镇CS08建筑用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奇台县三个庄子镇双涝坝村,距奇台县城直线距离30公里,项目区中心坐标:东经90°0′18.268″,北纬43°57′7.874″,占地面积56600m2。根据《奇台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该矿位于奇台县三个庄子镇双涝坝村拟设建筑用砂规划区范围内。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矿区、矿区道路、表土堆放场等,项目仅为建筑用砂开采作业,不涉及洗选加工,矿区不设工业广场及建筑用砂临时堆放场。矿山设计利用资源量55.63万m3,矿山生产规模15万m³/a,矿山服务年限3.6年,开采方式为凹陷露天开采,开采深度+905.00至+892.00m。该建筑用砂矿为保障奇台县S228公路改扩建项目设置,根据S228公路改扩建项目实际需求设置的生产规模,经奇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有关事项的批复》(奇政函〔2024〕41号)同意该矿生产规模为15万m³/a,待奇台县S228公路改扩建项目主体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完毕后立即进行闭矿。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6万元,占总投资的8.37%。
根据新疆水科安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初审意见(奇环审〔2025〕1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5年第十二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措施,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密闭运输,严禁抛洒滴漏,并限速行驶。运营期开采作业面及建筑用砂装卸过程中采用雾炮机水雾增湿除尘方式降尘、大风天气不得生产、分区分片开采等措施处理,减少工作面及装卸过程中的粉尘产生量。堆场采用防尘网、苫盖及洒水措施,防尘网高度须高于堆场高度;车辆进出口设洗车平台,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车辆清洗,不外排;矿区不设办公生活区,矿区设1处环保厕所,人员如厕废水排入化粪池,定期由吸污车拉运至奇台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规定限值。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工序,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间应加强采矿及运输过程管理,合理规划运输路线,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不建设机修间,运行期间机械设备修理委托专业检修机构承担,矿区无机械设备检修废油产生。剥离表土集中堆放在矿区表土堆场,及时用于土地复垦;矿区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奇台县三个庄子镇垃圾收集点。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控制开采活动扰动面积,严禁超矿界开采,控制开采深度,科学设置堆场,并采取防洪、排水、边坡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矿区采取边开采边恢复,闭矿期严格按照该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开展保护与治理工作,对矿区周边进行表土回填和迹地覆土恢复等措施,对矿区地表建筑进行拆除,对地表进行平整和植被恢复,对陡坡进行削坡处理,防止水土流失,矿区绿化面积不应低于原有荒漠草场植被绿化率。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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