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37号
关于水稳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宏泰华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水稳拌合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北庭工业园区已建成的元灏工贸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9°13′19.275″,北纬43°57′20.698″,项目占地面积33.17亩。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1条日产800型水稳搅拌站的水稳料,主体工程为2栋搅拌楼;储运工程为两个2160m2的砂石料仓、2个粉煤灰筒仓、2个外加剂筒仓及6个水泥筒仓。厂区冬季不生产。项目总投资1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7.6万元,占总投资的10.48%。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5〕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5年第六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搅拌设备置于密闭搅拌楼中,搅拌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粉尘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颗粒物排放限值(20mg/m3)。水泥筒仓密闭,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物料运输采用密闭廊道;砂石料场区采用钢构彩钢板全封闭,同时料场采取覆盖加洒水措施;厂区内路面定期洒水降尘并建设洗车平台。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厂界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0.5mg/m3)。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2.0mg/m3)。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通过排水槽流入沉淀池,经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吉木萨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置于生产车间内、安装减震垫,并加强维护,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除尘灰全部通过管道回到搅拌机参与到生产过程,不外排;沉淀池沉渣使用砂石分离设备进行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混凝土的生产过程中,不外排;实验室废料(废混凝土预制块)经人工破碎后全部回用于混凝土的生产过程中,不外排;生活垃圾暂存于厂区中专用的垃圾箱,定期由垃圾清运车运送至垃圾场统一处理;一般固废贮存、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要求。废机油集中收集于危废暂存间,优先用于输送设备润滑,其余废机油委托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执行。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新增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1.883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3.766t/a。颗粒物总量控制指标从吉木萨尔县2024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中调配。(见附件)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吉木萨尔县分局要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6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3.766 | 2024年农村清洁 取暖项目 | 2024年完成 | 148.36 | / | 144.594 |
(注:本项目为首次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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