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30号
关于龙泉股份吉木萨尔县PCCP管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龙泉股份吉木萨尔县PCCP管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工业园区原善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9°11′54.57″,北纬43°56′46.40″,占地面积32260.16m2。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新建PCCPD-C生产线一条及钢筒生产线一条,年产规格DN2800的PCCP管材,约7350节,共44.1km。新建1台3t/h燃气锅炉,新建砂石料库房,砂石料全密闭储存,水泥存放于水泥筒仓中,粉煤灰存放于粉煤灰筒仓。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70元,占总投资的1.71%。
根据新疆会清元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4〕3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5年第五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燃气锅炉的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SO2 50mg/m3),NOx执行《关于开展自治州2022年度夏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的50mg/m3。混凝土搅拌系统采用密闭系统,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水泥、粉煤灰储存至筒仓内,筒仓的呼吸孔口安装滤筒进行过滤除尘;砂石骨料储存堆放于全封闭堆场内,堆放场地面均硬化处理。焊接烟气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运营期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要求。食堂配套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搅拌机及车辆的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吉木萨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定期维修保养,生产设备加设减振垫,修建减振基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沉淀池产生的沉渣回用于生产,不合格产品在未完全硬化阶段经人工破碎处理后形成的混凝土渣回用于生产,废金属边角料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及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的设置及危险废物的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0.024t/a,氮氧化物0.139t/a,颗粒物1.187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污染物倍量替代量为二氧化硫0.048t/a,从吉木萨尔县2024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减排量中解决,氮氧化物0.278t/a,从吉木萨尔县庄子事业有限公司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减排量中解决,颗粒物2.374t/a从新疆中建西部建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滤袋更换项目减排量中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2.374 | 82.6 | 54.1266 | 51.7526 | ||
0.048 | 2024年完成 | 22.254 | 14.968 | 14.92 | ||
氮氧化物 | 0.278 | 2024年完成 | 11.759 | 1.2806 | 1.0026 |
(说明:新疆中建西部建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滤袋更换项目原有颗粒物削减量82.6吨,上一次替代新疆昊源化工有限公司光电制氢耦合资源清洁利用低碳一体化项目后颗粒物剩余54.1266吨,本次替代后颗粒物剩余51.7526吨。吉木萨尔县2024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原有二氧化硫削减量22.254吨,上一次替代新疆润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油基岩屑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后二氧化硫剩余14.968吨,本次替代后二氧化硫剩余14.92吨,吉木萨尔县庄子事业有限公司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原有氮氧化物削减量11.759吨,上一次替代新疆润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油基岩屑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后氮氧化物剩余1.2806吨,本次替代后氮氧化物剩余1.002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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