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28号 关于新疆奇台县黄羊山11区饰面石材用花岗岩矿普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2-20 17:27:30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28号

关于新疆奇台县黄羊山11区饰面石材用花岗岩矿普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奇台县国开矿产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奇台县黄羊山11区饰面石材用花岗岩矿普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奇台县城25度方位,直距132千米,普查区距奇台县城运距196千米,行政区划隶属奇台县管辖。项目属于饰面用花岗岩资源勘探项目,工作区范围:东经90°17′11.315"~90°19′25.081";北纬45°6′17.923"~45°7′59.771"。总面积9.82 平方千米,探矿年限5年。项目工作周期12月,野外施工165天,其中钻探作业45天,本次普查工作大体可分为设计编写、野外调查、野外资料整理及验收、室内资料综合整理研究及报告编写、报告修改打印五个阶段。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公用工程。项目总投资3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5万元。本环评仅对勘查内容进行评价,不涉及采矿内容,建设单位在进行采矿前须另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5〕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5年第五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及时进行迹地恢复,减少水土流失。采取机械治沙和生物治沙等综合整治措施,控制土地沙漠化的扩展。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敏感区周边施工方案、临时用地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在环境敏感区内不得设置料场,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规划、选择最短的工区道路运输路线,尽量利用勘探区现有道路,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对进出道路路面进行洒水降尘;勘探区设备的放置进行合理优化,尽可能少占土地,对工作区域外的场地严禁车辆和人员进入、占用,避免破坏植被和造成土地松动;作业场地保持一定湿度,进出车辆严格限速,装卸器材文明作业。材料集中堆放,下垫上盖;钻探作业采取湿式钻进作业、裸露场地适时洒水降尘。污染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洒水抑尘用水蒸发损耗;钻探施工过程部分钻探用水蒸发消耗,钻探结束剩余钻孔废水沉积于泥浆池内,全部与岩屑、泥浆一并用于封孔;钻探期在临时探矿营地设置防渗化粪池,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内,经防渗化粪池收集后,由吸污车清运至奇台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加强维修保养、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等措施。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钻屑用于封孔;泥浆池污泥待钻探完成时泥浆池中的泥浆固化后用于该钻探点的回填作业;废油脂布属于一般固废,由施工单位集中收集后送至奇台县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与矿管站生活垃圾一并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过程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