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8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水溪沟河183公路大桥至大泉东村下游过水路面河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环评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1-07 18:57:19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5〕8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水溪沟河X183公路大桥至大泉东村下游

过水路面河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站:

你单位报送的《吉木萨尔县水溪沟河X183公路大桥至大泉东村下游过水路面河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该项目起点位于吉木萨尔县水溪沟河X183公路大桥(桩号29+926),起点坐标:东经:88°58′59.580″,北纬:44°4′5.570″;终点位于大泉东村过水路面(桩号38+986),终点坐标:东经:88°58′31.950″,北纬:44°8′8.090″。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本次河道治理工程任务是河道两岸进行防护,遏制河床摆动,减免水土流失,改善和提高河道两岸生态环境,将河道的洪水设防标准由现状的不足5年一遇提高到10年一遇,允许最大泄流达到99.5m3/s,工程保护对象为河道两岸0.85万亩耕地、0.55万人口和交通道路。修建护岸的河长9.060km,修建护岸长度18.118km,其中:左岸修建长度9.055km,右岸长9.063km。项目总投资48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083%。河道治理工程占地合计38.15hm2(381500m2);其中永久占地22.34hm2(223400m2);临时占地 15.81hm2(158100m2)。

根据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4〕2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七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时应尽量减少开挖量和生态破坏面积,优化土石方平衡,减少水土流失,加强施工期机械、车辆行驶路线的管理,划定明确的施工作业范围和行驶路线,严禁越界施工。禁止往水溪沟河道内倾倒砂石料、废水等物料,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禁止弃入河道,合理安排施工计划,施工期安排在断流期。须对施工中开挖的土方苫盖,回填时进行分层回填,做好土地平整等相关措施。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用的草地、林地进行恢复,对施工区域两侧实施播撒草籽,待施工完成后进行生态补偿。

(二)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定期洒水降尘,场内堆放土方全部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渣土车应按要求做好密闭苫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货车,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燃油货车,禁止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废气排放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17691-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施工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为混凝土养护废水,自然蒸发消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禁止在水溪沟河边设置取、弃土(渣)场、施工场地和物料堆放场等临时工程。施工材料堆放场应尽可能远离河道,场地做防渗处理并设围挡措施,加盖篷布覆盖,减少雨水冲刷造成污染。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清理,避免废物料遗留河道内,并做好苫盖措施,防止施工产生的弃渣、泥沙进入水体内。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地安排施工进度和时间,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并采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应全部及时运至吉木萨尔县城建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