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5号
关于新疆西澎铎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阳极炭块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西澎铎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西澎铎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阳极炭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43′46.683″,北纬44°7′9.577″。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一条年产20万吨阳极炭块生产线,包括原料库、煅烧车间、生阳极制造车间、成品库等。辅助生产系统包括余热回收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冷却循环水系统、备用锅炉(1台2t/h燃气锅炉)、10kV配电站、化验分析等。本项目主要原辅料包括:精洗无烟煤、电煅煤、普煅煤、煅后石油焦、煤沥青、石墨灰、除尘粉、残阳极,工艺为无烟煤煅烧为电煅煤、破碎、筛分、配料、混捏成型,产品属于铝用碳素,主要用于电解铝行业。厂区冬季由余热锅炉供暖。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0万元,占总投资的2.35%。
根据新疆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4〕26号),本项目符合自治区及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4-203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环保绩效应达到A级水平。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六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预处理工段、配料工段、制粉工段及电煅煤排料口产生的粉尘均通过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不小于95%)后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预处理工段、配料工段、电煅煤排料口共用1个排气筒,制粉工段单独设置1个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³);煤沥青加热熔化、混捏工段产生的烟气经密闭集气管道收集(收集效率不小于95%)后通过喷淋+电捕焦油器+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沥青烟排放浓度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³、沥青烟20mg/m³);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苯并[a]芘0.3×10-3 mg/m³、非甲烷总烃120 mg/m³);电煅炉产生的高温炉气排入焚烧室自燃、脱硝,作为煤沥青熔化之热源,余热利用完的烟气通过SCR脱硝+碱液喷淋+湿式除尘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及氨逃逸在线监测装置,颗粒物、NOX、SO2排放浓度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³、NO2100 mg/m³、SO2100 mg/m³);备用锅炉运行时排放的SO2、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 50mg/m3),NOx执行《关于开展自治州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中不高于50mg/m³的要求。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车间采取密闭措施;生产工艺(装置)产尘点采用密闭和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粒状及块状物料采用密闭方式(配料仓、库房)储存,密闭皮带和螺旋管道输送;煤沥青采用固定罐储存,气力输送;粒状和块状物料采用入库方式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和螺旋管道输送;物料装卸、储存、输送过程中产尘点采用洒水抑尘、密闭厂房、车辆篷布遮盖等措施。运输方式:厂内、外运输车辆使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苯并[a]芘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中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沥青烟、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置于生产车间内、安装减震垫,并加强维护,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除尘器收尘灰回用;脱硫石膏暂存于厂区一般固废暂存点,后期进行外售处理;电捕焦油器产生的废焦油,定期清理至混捏锅回用;废导热油定期更换,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直接更换拉走,不在厂区暂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园区环卫部门进行处置。本项目收尘灰、脱硫石膏为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执行;废焦油、废导热油为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执行。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SO2 2.775t/a,NOx 1.092t/a,颗粒物2.354t/a,非甲烷总烃0.109t/a。项目所在地实行倍量替代,倍量替代量为:SO2 5.55t/a、NOx 2.184t/a、颗粒物4.708t/a、非甲烷总烃0.218t/a。SO2替代量由2024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调剂解决,NOx替代量由吉木萨尔县2024年老旧车辆淘汰工程(94 辆)调剂解决,颗粒物替代量由吉木萨尔县 65t/h 以下锅炉整改(民用-煤改电)(2022年)调剂解决,非甲烷总烃替代量由2024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调剂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源 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4.708 | 吉木萨尔县65t/h以下锅炉整改(民用-煤改电)(2022年) | 2022年完成 | 288.54 | 173.45 | 168.742 |
二氧化硫 | 5.55 | 2024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3709户) | 2024年完成 | 22.254 | 15.674 | 10.124 |
氮氧化物 | 2.184 | 吉木萨尔县2024年老旧车辆淘汰工程(94辆) | 2024年完成 | 65.738 | / | 63.554 |
VOCs | 0.218 | 2024年农村清洁取暖项目(3709户) | 2024年完成 | 22.254 | / | 2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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