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324号
关于石河子销售公司玛纳斯凤城加油站重启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石河子销售公司玛纳斯凤城加油站重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玛纳斯镇乌伊西路242号,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13′52.578″,北纬43°58′40.640″。主要建设内容:拆除原址加油站房、罐区,新建站房1座、罩棚1座、新建40m3埋地柴油储罐1座,40m3埋地汽油储罐2座,30m3埋地汽油储罐1座并配套业务用房、加油机、充电桩等相关附属设施,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736.46m2。年销售汽油3000吨,年销售柴油1000吨。主要工艺包括卸油及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储油、加油及加油油气回收系统三部分,项目总投资915.2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21%。
根据新疆朗新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4〕2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六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区域设置施工围挡;洒水抑尘;施工材料、土方等覆盖防尘布、遮网;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清洗车轮及车身,车斗用苫布遮蔽。机械、车辆使用合格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废气排放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运营期在储存、卸油及加油三个阶段产生的汽油油气采用三级油气回收系统进行处理,项目区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表3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和运营期生活用水排入污水管网,洗车废水设置隔油沉淀池,经隔油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最终纳入玛纳斯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并满足污水处理厂的纳管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加强维护保养;运输车辆控制车速,严禁鸣笛;合理安排工期,禁止午休时段和夜间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运营期通过对汽车限速、禁止鸣笛等措施减缓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厂内生活垃圾及废弃包装材料等固废集中收集后拉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点统一处置;原加油站拆除前须制定《加油站拆除施工方案》,明确污染物泄露防治措施,并向相关部门(如经贸委)提交拆除加油站的申请,审批通过后按照专项方案要求予以拆除;拆除旧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市政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原有项目加油机、工艺管道、地埋油罐、储罐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清洗,清洗后的残油和罐池底泥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清理完成后的工艺管道、地埋油罐集中收集后由回收公司回收利用。运营期:含油废手套、废抹布属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按照一般固废处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油罐清洗产生的油罐废油渣和清洗废液交由有资质单位立即运走处置,不在站区内储存。本项目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用地埋双层油罐、双层加油管道。相关技术参数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的要求,双层油罐、防渗池和管道系统的渗漏检测应采用在线监测系统。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及时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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