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312号
关于新湖2井、新湖101井勘探钻探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勘探事业部:
你公司报送的《新湖2井、新湖101井勘探钻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北距芳草湖三场窝棚约4km,西南距六场八连约5.8km,西距芳草湖四场畜牧连约14km,东距BS201五北线约36km。工程新钻2口勘探井,井号为新湖2井、新湖101井,钻井总进尺分别为5000米、4930米,采用常规三开井身结构,一开、二开、三开均使用水基钻井液。项目占地面积66407m2,均为临时占地。工程内容包括钻前工程、钻井工程、试油工程、钻后工程,钻井期为144天,试油期约180天。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7万元,占总投资的3.93%。
根据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五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规划占地面积,最大限度避让植被较多的区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对临时占用地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态经济补偿和恢复植被,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地貌原状,减少水土流失。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低速慢行,不得超载,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加盖遮盖物,对车辆行驶的路面实施洒水抑尘,最大限度防止扬尘扩散。污染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钻井及试油期间定期对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等设备进行维护,并且采用合格的柴油,使用检测合格的设备等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废气排放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相关标准要求。伴生气通过气液分离器进行分离,并经排气管线燃放,试油期井场边界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边界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试油期间洗井废水、压裂返排液经专用储罐收集后由罐车拉运至石西集中处理站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进行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相关标准后全部回注油藏,不得外排;钻井采用下套管注水泥固井的完井方式进行水泥固井,水泥浆返至地面,封隔地层和水层,避免地下水环境污染;生活营地设临时防渗收集池用于收集生活污水,收集暂存后定期清运至克乌尔禾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疏导进入施工区的车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钻井泥浆为水基泥浆,钻井采用“泥浆不落地系统”,钻井期钻井岩屑随泥浆一同进入泥浆不落地系统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出的岩屑暂存于岩屑储存罐,委托岩屑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检测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 65/T 3997-2017)后综合利用;本项目废防渗材料、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输及处理资质的单位拉运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本项目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收集、储存和转移,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定期清理至克拉玛依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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